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
(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项目,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由科技领军人才创办并控股的项目,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科技项目。
所创办的项目必须与该科技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第四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的资格核准授予,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的人员组成,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日常工作,其中,区人事局负责受理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吸引科技领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科技领军人才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科技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各一式三份;
(二)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四)其他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村料。
(五)上述复印件的原件在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
第七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面试论证,专家组把审核论证的情况和结果报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八条 经审定的科技领军人才人选在省级以上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布,确定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颁发科技领军人才证书并由广州开发区与其签订创业扶持协议书,扶持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进展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连续二年或五年内三次经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作为我区领军人才的资格,并停止享受本区科技领军人才鼓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对签订扶持协议书的科技领军人才,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扶持奖励所需的资金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创业资金资助。
1.项目启动资金扶持。对其创办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首次给予2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五年内分期拨付。
2.项目配套资金扶持。协助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并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3.创业投资扶持。根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参股投资。对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该项目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等额的跟进投资。区参股投资、跟进投资及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70%。
4.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参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对其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二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创业就业补贴扶持。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区创业期间,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部分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创新创业载体支持。
对选择入驻区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的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需要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其中入驻孵化器的项目提供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入驻加速器的项目提供最大不超过2000平方米工作场所,并在3年内免除场地租金。
(三)居住环境服务。
对本人单身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免租安排入住8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对携同家属入广州开发区发展并已入户本区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免租安排入住15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对已入户广州开发区,其项目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且3年内其所创办项目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以上的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的购房补贴。
(四)本人及家属入户补贴。对落户广州开发区的科技领军人才,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入户手续。对科技领军人才本人入户本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0元;对科技领军人才家属入户我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贴。
(五)家属就业推荐。对随科技领军人才入户广州开发区的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由广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推荐就业。
(六)子女入学服务。根据科技领军人才的意愿,其子女可在我区任何一所区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考试符合归国华侨子女照顾条件的给予加分。
(七)交通补贴。区科技领军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交通补贴。
(八)医疗保健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以在广州开发区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其医疗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政策执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在区医院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医疗服务机构,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跟踪医疗服务,半年一次上门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建立领军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九)文化体育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办理运动健身卡,可在广州开发区内定点运动健身场所免费消费。
(十)学术交流平台服务。成立科技领军人才俱乐部,举办创新创业沙龙、科技领军人才论坛等主题活动,促进科技领军人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贡献突出或工作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每年可资助一至二次赴国外进行学习考察或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一)创业培训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专题的创业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全过程创业辅导服务,着力提高科技领军人才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促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成功。
(十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建设。建立科技领军人才荣誉制度,授予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颁发区科技领军人才荣誉证书,区领导直接挂钩联系科技领军人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科技领军人才先进事迹、重大贡献,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十三)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确定为本区的科技领军人才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申请政策鼓励、资助与扶持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自购住房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自购住房扶持申请报告,附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申请免租金住房扶持的,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二)申请创业场所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创业计划书》、《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三)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四)申请创业投资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投资扶持的申请报告,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五)申请跟进投资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跟进投资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该项目业已获得的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六)申请创业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报告,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七)申请其他方面的政策鼓励、资助与扶持的,由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同时可以享受广州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所率领的核心团队成员给予相应的扶持与资助,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科技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对于成功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广州市萝岗区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领军人才申请扶持资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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