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艾亚
俄中两国的经济及投资关系极度不平衡
作为中俄关系资深专家、俄罗斯原驻华大使、俄罗斯联邦上院议员罗高寿指出:尽管中国是俄罗斯在世界上的第三大合作伙伴,也是俄罗斯在亚太地区的第一大合作伙伴,但在俄罗斯境内实施的长期经济投资合作已不符合俄中关系发展的总体水平。至今中国还未能排入俄罗斯前十位投资伙伴。2009年,中国在俄罗斯经济中的投资积累只占俄罗斯经济总投资积累的0.4%。虽然投资合作方面已有积极的变化,但投资合作规模仍然不大。2010年1~6月,中国在俄罗斯的投资总额为2.6亿美元,相比2009年同期上涨了58.5%。中国在俄罗斯经济中的总投资额为22.8亿美元,虽然在木材深加工、不动产和建筑方面已实施了几个大型项目,但投资合作的节奏和规模都还借鉴欧美企业在俄经营的成功经验。
俄中两国作为邻国应该使两国间运输流动大规模运作起来,但是事实却不是如此,甚至连俄罗斯需要的中国货物都要绕道运行。现在俄罗斯所拥有的基础设施规模迫使70%的中国货物需要从阿姆斯特丹、汉堡、芬兰等国家和地区运入。俄罗斯已考虑吸引中国投资参与建设国际交通走廊“中国西部-欧洲西部”。建设与使用高速铁路线,包括哈巴罗夫斯克-弗拉基沃斯托克、莫斯科-索契、莫斯科-下诺夫格拉德。
遗憾的是,很多中国投资商并不了解俄罗斯铁路交通方面已发生了很大改变,没有完全弄懂俄罗斯的相关法律也在产生很大变化。他说:“俄罗斯已经产生了一些私营运输公司,现在有很多铁路线路已经不属于俄罗斯铁路公司管理。外国公司已经可以开设私营铁路运输公司,使用私有车厢,建立私有车站,物流及港口集结处。”但现实条件下还没有出台在俄罗斯境内运输货物的交通物流项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对俄投资的局限及面临的问题在俄罗斯的一些地区长期缺乏水泥供应、物流中心、食品供应、建筑材料、工业加工基础设施等。俄罗斯联邦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多次建议中方伙伴参与一系列项目的实施,但是,最终实施得却很少。毫无疑问,这个现象的产生与很多地区特殊问题有关,比如办公人员缺乏,一些地区的通行限制问题,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在投资项目中如遇到上述问题一般需要国家政府层面的单独支持即可以获得解决。
中国企业在俄经营可能会遇到下列问题:在俄贷款的高利率;缺乏可以作为中国投资商有力伙伴实施项目的当地大型企业;缺少与中国企业有过工作经验的咨询单位,外国投资商原材料生产及深加工缺少等促进因素。结果导致中国企业对两国边境经济的投资只有几百万美元。中国投资商对地区性项目实施的要求是:国家对相关基础设施的拨款;项目共同投资;为投资商提供国家担保。所有相关专家都认为中国经济中金融储量已经过高,但是中国的对外投资仍然尽量避开俄罗斯及俄罗斯远东地区,尽管这些地区对中国投资商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在俄罗斯境内进行原木加工是俄中双边经济合作中比较敏感的话题。限制原木出口是俄罗斯的国家政策之一。对此,除了建议中国伙伴将加工生产流程移到俄罗斯境内之外没有其他办法。俄罗斯的林业加工业对于外国投资商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已有45%的俄罗斯地区通过外国投资实施类似领域的项目,而且类似领域的投资也比较不易受地域限制。尽管如此,以专家评估,中国在类似领域的投资只占所有外国投资商的第11位。
中国应借鉴印俄建立财团投资的经验
切尔基佐夫大市场的关闭显示了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正在走向正规合法化,也说明将部分生产实施移到俄罗斯境内的必要性。一些中国企业已经计划在俄罗斯境内建立工厂。
为此,罗高寿强调:中国和俄罗斯市场都很庞大,尤其是像高精尖技术产品对于合作经营生产活动非常具有吸引力。比如航空制造业:客运及运输机、直升机制造,特别是重型直升机,航空电子设备,空中、地上交通领域新兴技术产品,同时,在动力、能源供应业、卫星通讯、全球定位系统等也有可以共同建设发展的新兴技术。但在两国之间,“像财团这种在国际上颇有成效的工作方式暂时还没有运用。俄罗斯与印度有过不错的建立财团的经验,所以俄罗斯和中国实施类似项目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类似规模的项目需要有两国政府层的支持方可积极发展。”他语重心长地说。
他认为:中国金融储备虽然过高,而且在中国拥有很多经验丰富的建筑公司,但是在俄罗斯境内的中国企业仍旧不能有效地与其他外国投资商及建筑商展开竞争。如果中国企业能够多借鉴欧美及土耳其商家的经验,在俄罗斯设立自己的发展公司,并与中国的银行及建筑公司保持紧密联系,这对俄罗斯的发展建设将是有好处的。
“俄罗斯关于经济特区的相关法律与中国的相应法律有很大差异。但这种差异可以给予中国企业在俄物流领域的投资和在俄罗斯建立新生产项目以很大的机会。因为中国企业在类似领域的业务不仅可以针对俄罗斯市场还可以针对第三国。这对研发型、工业生产型、港口型经济特区入驻企业非常有利。特别具有吸引力的是加里宁格勒州自由经济区的名为‘琥珀’的合营物流工业项目。”他说。
建立俄中合作经济特区的具体建议罗高寿强调,俄中之间建立新式经济合作商贸特区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关于类似经济特区的具体建议,精选出的经贸计划和俄中项目参与实施企业就很难以使相关法律条文中出现变化。这必须由两国边境地区政府、未来的经济特区参与建设者与团体提供意见,并获得联邦执行机构和司法部门支持。
他认为,俄中长期经济与投资合作关系存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一是缺乏协助中国企业在俄开展业务的权威机构。二是俄中双方企业对于对方国家相关法律缺乏了解。三是俄中企业在交往时考虑对方思维方式特点不够多,俄中经贸组织方式方法存在问题。四是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在俄投资的不信任态度。双边投资过程中有各种不足和欠缺,比如:对对方了解不够、翻译错误(语言障碍问题)、对对方国家法律体制了解不够。五是中国企业对俄投资与欧美国家对俄投资方式不同。比如:普遍要求国家或银行不仅在房地产或分期付款贸易方面担保,而且在中国企业向新成立的俄罗斯企业的投入法定资金时也要求担保。
他建议:首先,现有的促进支持俄中商家互相投资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关协议应加紧落实。第二,必须有效地实施各项中国租赁俄罗斯设备的租赁计划及成立相关的公司企业。第三,必须建立有效的在提供借贷设备情况下的出口风险保险机制。第四,建立边境自由经济特区。第五,使用俄罗斯现有经济特区资源,包括加里宁格勒州“琥珀”自由经济特区。第六,建立合营交通运输公司。第七,支持企业在基础设施和物流等领域投资,包括港口投资。中国房地产公司或者建立合营房地产公司进入俄罗斯市场。第八,建立直接投资基金。第九,设立组织中俄两国商人及政府官员学习的培训班、学校、研讨会等机制。
(罗高寿,俄罗斯联邦上院议员,俄罗斯原驻华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