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现结合佛山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二、华侨子女回国就读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佛山市户籍学生入学的同等待遇。
三、华侨子女回国就读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须提交如下相关资料: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就读学生的父母具备华侨身份及相应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由其父或母的,须提交:
1、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其父或母在我市的暂住证;
2、在佛山市购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或合法租赁房屋的合同。
(三)佛山市户籍居民作为回国就读学生监护人的,需以监护人身份提出申请外,并提交:
1、区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佛山市户籍居民承担就读学生在本市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2、监护人的佛山市居民户口簿及与户籍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若监护人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交房管部门认可的租簿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须是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四)就读学生在佛山市区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内)体检健康证明。
(五)就读学生原有的学历证明(须同时附中文版)。
四、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佛山市外侨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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