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侨办:华侨在国内权益保护逐步形成政策体系
中新社北京3月16日电(娄晓)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16日对中新社记者表示,近些年华侨回国就业、居住、接受教育、合作交流等情况日益普遍,国务院侨办和地方各级侨办会同或者推动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已经逐步形成保护华侨在国内权益的政策体系。
解决华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可持护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华侨的特殊情况作出了政策规定,对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将华侨学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006年7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财政部发通知,对就读于国内普通高校的华侨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为解决华侨子女在国内接受中小学教育问题,2009年1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
加强对侨商投资权益的保护力度。国务院侨办2009年在侨办系统组织开展“维护侨商投资权益行动年”活动,起草了加强保护华侨华人投资权益工作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华侨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所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
完善保护华侨捐赠权益的法规体系。2008年10月,国务院侨办联合外交部、民政部制定下发加强华侨华人捐赠管理工作的规定,重申严格执行对华侨华人捐赠者实行“自觉自愿”的原则,严禁向华侨华人捐赠者劝募,并要求尊重华侨华人捐赠者的意愿,加强对华侨华人捐赠款物的监督。
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还表示,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展了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先行先试。2006年12月,《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成为全国首部华侨权益保护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通过关于修改16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即华侨所持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