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办理华侨来闽定居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华侨认定。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应入境后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3个月方可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华侨来闽定居原则上应向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申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4.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6.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8.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二)华侨本人原户籍不在我省或者我省原户籍所在市、县内已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拟定居地申请定居。申请定居时在前款要求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该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生活的证明;
2.与我省居民登记结婚的,提交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国外有关机关认证的婚姻证明,外文证明需同时附具有相关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件;
3.华侨著名人士,提交省侨办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4.因其他特殊情形来闽定居相应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对申请人是否为华侨并符合来闽定居条件,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通过查看出入境记录,审查申请人是否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3个月(含3个月);
3.查询比对全国不准出境人员数据库、全国不准入境人员数据库、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确定申请人身份;
4.其他需要审核的。
通过初核,申请定居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审批。
(二)复核审批。设区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定居材料认真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核出入境查询记录;
3.通过人像比对系统,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
4.查询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已在外省、市办理并且具有有效的常住户口登记;
5.其他需要审核的。
符合定居条件的,批准定居并签发《华侨来闽定居证》;不符合定居条件的,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
五、工作时限。受理审批时限为30天,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15天内完成初核并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批以及《华侨来闽定居证》的签发。
六、落户手续。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3个月内持《华侨来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的,按自动放弃本次定居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重新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逐级报批。
七、定居证和通知书
(一)定居证。《华侨来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
《华侨来闽定居证》一式两联,作出批准决定的设区市公安局留存存根;定居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留存定居证。
(二)通知书。《不批准定居通知书》一式两联,作出批准决定的设区市公安局留存存根一联,另一联及时送达申请人。
八、附则。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摘自:福建省侨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