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新规定
问:修订后的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答: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新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政府侨务部门在维护华侨投资权益工作中的职责和职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投资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华侨投资者的投资事宜,依法做好华侨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需要确认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主管部门确认。
二是增加了成立华侨投资企业协会的内容。条例第五条规定:华侨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华侨投资者协会。华侨投资者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是增加了对华侨投资者进行表彰的内容。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投资者,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是增加了华侨所持护照的身份证明效力。条例第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从事投资活动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五是对华侨投资者享受居民同等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华侨投资者个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所聘华侨员工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居住、出入境手续和接受教育等提供便利。本条规定明确了华侨投资者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这是在法规层面对华侨享受公民待遇的重大突破。
六是增加了华侨投资的形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七是增加了华侨投资代理人的形式,华侨投资者既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进行委托。条例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八是增加了华侨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内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华侨投资者用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依法创办企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有关政策。经认定的华侨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国家鼓励类的西部大开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九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华侨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开发农用地实行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摘自《侨务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