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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侨眷收养或送养的子女是否为侨眷问题

2012年11月13日 10:53  参与互动(0)

  问:归侨、侨眷收养或送养的子女是不是侨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再是生父母家庭的成员,而成为养父母家庭的成员。因此,归侨收养的子女,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侨眷身份。同样,归侨送养的子女,也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从而失去其侨眷的身份,但是如果该养子女在养父母家庭中符合侨眷的范围,也可因为新的亲属关系而重新获得侨眷身份。

  侨眷送养或收养的子女,如果收养或送养人是华侨、归侨的子女,其具有侨眷身份,这样的侨眷收养或送养的子女,能否取得其侨眷身份,与上述归侨收养或送养子女的情况相同,但他们的子女则超出了侨眷的范围,不再是侨眷。因此,他们收养的子女,不具有侨眷身份;他们送养的子女,也不具有侨眷身份。(摘自江门市外侨局网站)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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