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香港少数人所谓特首普选国际标准混淆视听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31日在北京表示,一段时间来,香港社会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作出另类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
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李飞作出上述表述。
关于国际标准问题,李飞说,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
李飞解释说,首先,各国界定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即公民的标准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不是天生的,有关法律需要对选举权的主体、选举权的内容、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方式等作出规定。
“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李飞说,所以讲,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
李飞强调,香港基本法45条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李飞说,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嘛!”
李飞表示,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李飞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为了使相关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