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香港特首候选人提名权专属于提委会
中新社香港5月7日电(记者 赵建华)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港方委员谭惠珠7日在香港回顾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的起草过程。她说,基本法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专属于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体现均衡参与,兼顾各阶层利益。落实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不能只要普选,却架空、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
谭惠珠认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靠各界别各阶层共同努力,无论工商、专业、基层、政界、雇员与雇主、投资者与从业员、管理阶层与劳工阶层的利益均需兼顾。行政长官施政也需要兼顾各阶层利益。因此,选举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要让各阶层、各界别均衡参与,“谁也不能吃掉谁”。
谭惠珠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成了香港特区普选行政长官的宪制性规定。回顾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起草过程时,她表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项任命是实质性的。对此,1986年11月29日第三次全体会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小组会上,没有人表示异议。
谭惠珠回忆说,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草委们曾先后提出了不同主张。“一人一票”、广泛代表性等概念相继提出。1988年4月28日第七次草委全体会议上,最初的50多个方案只剩下五个方案。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