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报呼吁高雄爆炸赔偿后再究责 别让灾民气爆
8月2日,搜救人员继续在台湾高雄气爆现场搜索,不放弃任何机会。7月31日临近子夜,高雄发生大范围严重气爆,造成人员伤亡。黄少华 摄
中新网8月7日电 台湾《联合报》7日刊文称,如果你是高雄气爆受灾户,最需要的帮助会是什么?无疑的,一定是迅速获得赔偿与重建家园不是吗?问题是,高雄市政府,把赔偿灾民的责任,指向李长荣化工,然后又要台当局先行补偿再代位求偿,把灾民损害赔偿,导向不切实际的口水与难以厘清的模糊。说“不只情何以堪”的,应该是灾民,而不是陈菊市长才对!
文章说,依台湾“赔偿法”第三条:“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当局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准此,气爆案的受害者,可向应负责赔偿机关求偿,应无疑义。再者,气爆所有路段,均为高雄市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也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亦无疑义。
分析表示,受害者依台湾“赔偿法”,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求偿,台当局可以不必经由诉讼程序,迅速赔偿受害者,然后当局再向应负责任之人求偿,如此受害人才能迅速获得理赔,不会因冗长的诉讼程序,再度受到伤害!
该文作者,30余年前在市府养工处服务时,曾经主动协助,因大顺路桥桥面突然坑陷致死摩托车骑士之家属,循赔偿程序,迅速获得赔偿(该桥梁也是先前“省府”公共工程局设计施工者,没有任何推诿),深能体会台湾“赔偿法”的功能与其适用,是最能兼顾受害者与公共部门双方之良法。
文章表示,沉重的呼吁市府当局,速依台湾赔偿程序赔偿灾民吧!至于后续向肇事者求偿,以及争取台当局补助赔偿或重建经费,是政府该自己努力的事,别把可怜的灾民卷进来!(郑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