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非法买卖蟒蛇等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中新网宁德7月4日电 (叶成春 叶茂)福建宁德蕉城区法院4日披露,该院审结4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4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李某、林某均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中,徐某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39条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红尾蚺31条、网纹蟒5条、胫刺陆龟1只、绿鬣蜥3只,情节特别严重。
李某多次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39条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球蟒3条,情节特别严重;林某多次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3条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网纹蟒8条,情节严重。
此外,陈某某在没有取得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红尾蚺10条、球蟒3条。
法院审理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4人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李某、林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系立功,可予以减轻处罚。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予以从轻处罚。李某在帮助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5条缅甸蟒一节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此节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1年;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对上述4人处人民币1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