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明年一月一日实施。
《反倾销规定》和《反补贴规定》各十二条,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规定。
根据这两个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受理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比较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这类案件也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法的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为便于集中管辖和确保审判质量,《反倾销规定》和《反补贴规定》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反倾销规定》和《反补贴规定》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