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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成车险拒付护身符 (2)

2011年03月04日 09: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剖析

  业内透露:汽车“全险”只为招徕客户

  面对形形色色车险方案,无所适从的车主们往往为了图省事,认为买份“全险”就万事大吉了。但业内人士透露,其实保险商当初发明“全险”这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只是为了招徕客户,殊不知“全险”并不全。

  据了解,通用的“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大部分情况下,只有车损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其他险种都为附加险种。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是按责任赔付的;而盗抢险、划痕险是对因他人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玻璃险仅针对玻璃损坏,车上人员责任险只针对本车人员伤亡。

  “由于各个险种是很细分的,很多险种的赔付责任范围都是很小的,实际上存在一个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问题。”张琦彬指出。

  专家提醒:险企不执行“代位求偿权”是问题之源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认为,在现行的保险法律条例下,是完全支持“无责免赔”条款的,这也是经过了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审批的。“目前,商业车险的整个合同是有逻辑的,没有法律问题。法院大多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非条款无效。”

  实际上,“无责不赔”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郝演苏告诉记者,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代为索赔。即无责方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向对方车主追偿。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然而,这种操作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代位求偿权不仅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权利,也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义务,但是当客户要求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保险公司为己之便予以拒绝,没有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去做,是导致问题之源。”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保监会发话:完善“代位求偿权”标准

  车险“霸王条款”曝光后,2月22日,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并称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于2月22日公开表态,认为部分车险格式合同条款确实存在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片面增加消费者责任的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张琦彬认为,调整合同条款对一般老百姓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不过,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在整个保险行业引入充分的竞争。“由于目前保险行业不是充分竞争的,造成保险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容易偏向于自身利益,投保人只能按条款执行,话语权很弱。”(记者 高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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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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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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