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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永不酒驾从传说变为现实 法律保障仍需跟进(2)

2011年08月31日 08:2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 整治酒驾依然艰巨

  光有严格的法律还不够,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互配合

  “醉驾入刑”后,经过全国各地交警部门暴风骤雨式的整治,酒驾行为已成为“过街老鼠”,酒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不管是从查处酒驾的数据,还是从酒驾造成的事故来看,整治酒驾依然不能乐观。

  前不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利用4天时间,集中开展酒驾、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拘留149人,开出罚单3187份。

  “法律威慑与酒驾顽疾的较量,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北京交通大学教授邵春福认为: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还不够,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互配合。

  “醉驾入刑”虽然曾被媒体舆论“炒”得沸沸扬扬,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然而苏州大学的一项学生实践调查显示,被调查司机对“醉驾入刑”的知晓率并不高,知道其具体规定的司机,不到调查对象的一半。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人们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往往不到位,随着机动车大量进入农村,在农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越来越多。

  执法成本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北京,检查酒驾的一线交警,除了配备酒精检测仪,还全部配备了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很多时候检查点还跟随着救护车,对涉嫌醉驾人员进行现场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然而,像北京这样警力、财力相对充足的地方不多,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一些地方受警力财力制约,要求每个检查点都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并有救护车跟随,很难做到,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个别地区查处酒驾的力度打了折扣。

  在司法层面,虽然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醉驾全部立案,但从近4个月的情况来看,移送法院的醉驾案件法院审结率不高。从湖北省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看,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至8月21日,该省共查处酒驾1064起,其中醉驾211起。根据“醉驾入刑”的规定,211起醉驾行为全部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其中53起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其余仍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到目前,还有的省份1起未判。

  3. 法律保障仍需跟进

  需要明确什么是醉驾,哪些道路是酒驾所指的道路以及处罚的标准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永不酒驾”……这是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肇事后,以6个月人身自由的代价换来的悔恨之词。如何让“永不酒驾”成为现实中所有人的自觉?

  “除了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表示: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其前提是要积累一定数量的案例。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姜明安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只要是醉驾,就应拘役,这是不应该有争论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关键是要解决另外三个问题:

  首先,明确什么是醉驾。现在是沿用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这个标准是否合理,可以在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界定,但必须是统一的。姜明安不赞同酒量有大小、因人而异的醉驾标准,因为如果那样,反而是没标准可言,操作难度更大。

  第二,明确哪些道路。现在法律所指道路,包括不包括小区路、停车场的路、一些单位院内的路……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便于操作。

  第三,明确处罚的标准。这也是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如果没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拘役时间最长为6个月,最短为1个月。1到6个月的幅度如何把握区分,也需要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因为这类情况在现实中很多,也是导致是否公正公平争论的焦点。(记者 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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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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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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