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汽车三包再征民意意味深远
质检总局网站1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
这意味着十年磨一剑的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已经历经十稿。而对比2011年9月20日公布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和2012年1月16日公布的版本,其中很多积极的变化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的成果,也体现了民意和民智起到的作用。
例如,对比两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很多数字上的变化:
前一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最新征求意见稿则改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对比可以看出,新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有效期限的里程限值大幅度调高,对汽车质量把控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前一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最新征求意见稿则改为“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对比可以看出,新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延长了免费退换货最关键的日期,并增加了行驶里程的参照指标。
与前一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对比,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是最新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第八章罚则,针对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各种情况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记者认为,这一积极变化体现了汽车三包作为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