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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全文)(2)

2011年01月04日 10: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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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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