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产生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须消除垄断。国家发改委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是国家对反垄断这一系统工程中各个关键环节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
发改委在2011年初这个时候制定颁布实施两项“规定”,无疑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和阶段性目的,即对切实完成2011年管理通胀预期、稳定物价这一重大任务发出了明确而又坚定的信号。
毋庸讳言,从去年下半年特别是年末以来,一些商品领域、特别是居民基本生活食品和用品领域的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快。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固然很复杂,但一些企业、一些经销商借势哄抬物价的行为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这些企业与经销商并不纯然是孤立、自发的各自为战,已经有一些呼应结盟的征兆与影子。如果不能有力、有效地把这种危险的苗头遏制住,从短期来看将是对2011年国家稳定物价总水平的一个巨大挑战,从长期来看更会对市场经济中健康竞争的氛围造成破坏。毕竟垄断更像“躺着”赚钱,舒舒服服,不像竞争那样需要“站着”去赚辛苦钱。可是,如果市场中的企业都不去竞争,而是相互结盟制造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谈何完善发展?所以,我们要通过这两个“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让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不要怀侥幸之心、不要做违规之举。
反垄断是管制经济学中的一大难题,如何准确界定垄断实属不易。若过于苛刻,不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容易打击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与品牌构建的长期战略;若失之宽松,则会出现扰乱市场、阻碍发展等种种问题。因此,《反垄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必须要有具体的细则与清晰的解释才便于真正去执行。两个“规定”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它们的“细”与“实”。所谓细,就是尽可能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制度间隙与法律空白,凡是价格垄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在规定中有明确反映;所谓实,则是有的放矢,把反垄断的理念贯穿反垄断的措施里,体现于反垄断的行为上,不仅要讲得通,更要行得通。
更重要的是,为了让《反价格垄断规定》真正管用、真正能管用,《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又从行政执法层面明确了具体操作方式,让群众知道该如何去举报,也让执法部门知道该如何去处理、用什么方法去处理。
反垄断双管齐下,就当下来说,将会为保持2011年物价总水平稳定立下汗马功劳;从长期看,则会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健康的竞争环境保驾护航。
辛 鸣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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