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个月起,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口头决定或者是彼此间心照不宣的默契行为,即使尚未实施也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行业协会如通过制定通知、标准等达成了垄断协议,也会面临工商部门最高50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工商机关还可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作为《反垄断法》的3个配套规章,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章对垄断协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细化: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规章还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规章中还禁止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根据规章,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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