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财经频道

反价格垄断 从“纸面上”走向“行动中”

2011年01月14日 14:1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应当承认,出于历史与现实诸多复杂原因,即便无经营关系,政府部门与国有垄断企业也是深通款曲。由是,“自然垄断”的笼统界定和“政府定价”的规则,极易使行政垄断逃离法律约束之外。

  4年后,《反垄断法》终于不再是无牙老虎。

  从2月1日开始,发改委最新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有了确切的配套规章。

  “当前出台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遏制因垄断造成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更有利于维护市场长期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光远此前表示。显然,尽管有着自己的出台时间表,当前物价上涨的迫切态势也间接促成了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出台。

  只是,行政价格垄断这一次缺席与很多人期望值有所差距。

  新法规剑指不合理价格上涨

  随着新法规的出炉,第一张价格垄断罚单也随之开出。1月4日,发改委判定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价格垄断,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行业协会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发改委称,2010年以来,富阳造纸行业协会先后五次组织协会二十余家常务理事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白板纸出厂价格。从2010年3月到8月,会议内容涉及提价、限产、降价等。

  即将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8种价格垄断协议。此外,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在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上涨压力较大,一些经营者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减少经营风险,具有通过协议、联合、协调或者协同行动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谋取最大利润的倾向。”张光远称。

  有评论认为,如果说两年多以前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最新颁布的两部反价格垄断新规,则让查处和惩罚价格违法的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当前物价上涨的态势的确有待遏制,“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玉米疯”、“辣翻天”、“糖高宗”、“煤超疯”等创新词汇背后隐藏着职业炒家的身影,而他们所能运用炒作行为就是联合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达成价格联盟。不只是富阳造纸行业协会,广西米粉企业串通涨价和吉林有关单位协商绿豆涨价事件都时刻提醒着,价格垄断无处不在。

  对此,张光远认为,这种串通协议是垄断的违法行为。“认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键,就是看这种行为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否排除、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判断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一致的价格变动,是否违反了《反价格垄断规定》,概括说就是串通不行。”

  难点在于取证

  国家发改委的初衷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据相关人士透露,要确定价格垄断行为,最困难的是取证。

  张光远对此表示,发改委将通过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调查、联合办案等方式,从多方面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执法检查。价格主管部门也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他说。

  而对于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张光远称,也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目前在反价格垄断执法方面还没有实施域外管辖的案例,但中国政府对这方面情况保持高度关注。”他说。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反价格垄断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

  上述调查发现,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显然,对于行业协会的规范也是迫在眉睫。

  行政价格垄断缺席

  让很多人遗憾的是,此次行政价格垄断并没有在法规中提现。

  许昆林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

  他还称,《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了《反价格垄断规定》。

  然而很多人担心,法律被部门利益绑架。著名媒体人胡舒立评论到,在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厘清,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广泛存在,“政府”往往是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定价。还应当承认,出于历史与现实诸多复杂原因,即便无经营关系,政府部门与国有垄断企业也是深通款曲。由是,“自然垄断”的笼统界定和“政府定价”的规则,极易使行政垄断逃离法律约束之外。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反垄断立法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此前接受采访时则表示,一些商品和服务还属于国家管制的范畴,这是很正常的。这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要严格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来执行,而反垄断法所管制的是市场自由定价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黄勇建议,政府指导价有可能给出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低)价,也可能是给出价格浮动的范围,在这个限度或范围内,经营者可以依照自身的生产成本、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来制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发生经营者之间互相串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就还是要适用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十三年磨一剑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参与互动(0)
【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