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民航将旅客安排在宾馆待机,购买了意外伤害险的乘客在宾馆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为止,死亡地点在机场之外,不属理赔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顾名思义,即被害人受到自然、机械、他人等外界因素的伤害后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本案,在缺少外力伤害情况下民航乘客死亡,保险公司面对亲属理赔要求拒绝赔偿,后在法院调解下理赔30万元。这是出于人道的“意外”赔偿,还是情理之中的法定责任?有关专家作出解释。——编辑手记
女乘客外出,其通过机场安检后在候机楼等了7、8个小时,但因天气原因一直未能登机。
民航将旅客安排在航站外的宾馆休息待机,女乘客在宾馆死亡。
女乘客出行时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其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赔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乘客购买保险的理赔范围是从其通过安检开始到飞机降落走出飞机舱门为止。本案旅客死亡地点是在机场外的宾馆,不应获得理赔。
2011年1月底,此案经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调解结案。
此案虽已审结,但围绕旅客在民航安排的宾馆待机时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意外伤害”如何界定;被保险人未在航班飞行途中发生意外,保险理赔的空间如何界定等话题的争论仍在继续。
乘客宾馆待机期间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到飞机降落其走出飞机舱门。本案,乘客死亡地点在机场之外的宾馆,不应获得理赔。
2009年7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的陈虹(化名)在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8月2日晚飞往北京的机票,准备与儿子一起看望在北京工作的丈夫。购票同时,陈虹花2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1份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8月2日17时,陈虹与15岁的儿子赶到南通市兴东机场,通过安检后等待登机。按照航班时间,母子俩乘坐的飞机应在18时10分起飞,但机场方面通知,由于天气原因航班推迟。
2009年8月3日凌晨1时,机场方面将等了7、8个小时的陈虹母子及其他乘客安排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待机。
2009年8月3日晨,陈虹的儿子发现一贯起床很早的妈妈还在睡觉,上前推了两下,发现其已经没有了呼吸。事后,陈虹的丈夫、父母和某人寿保险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经南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虹为意外死亡。
陈虹的丈夫认为,根据保单约定,陈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保险时间为8月2日零时到8月8日,妻子的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约定,支付理赔金额4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走出飞机舱门。陈虹的死亡地点是在机场外的宾馆,不应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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