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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击赝品:拍卖公司拍卖假货 画家维权难(5)

2011年03月30日 08:51 来源:央视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王凤海:这个现象我本人觉得也不是很正常,我希望我们这些顶尖的、信誉比较好的、实力比较强的、能力够的这些企业要率先做出一个表范,对自己所鉴定过的东西承担相应的责任。

  邱宝昌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邱宝昌:如果不用这条,他(拍卖人)是傻瓜。因为他自己确实从诚心角度来讲,他也无法判断这个是百分之百是真,还是百分之百伪,所以他用一条,对瑕疵不担保。这实际是我们法律的初衷,就是不给拍卖人增加过多的责任

  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告诉记者,《拍卖法》颁布于1996年7月5日,那时中国的拍卖行业刚刚起步,这部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

  邱宝昌:《拍卖法》在拍卖行业发展的初期,对规范这个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我认为我们《拍卖法》应该要需要修改和完善。既要保护买拍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竞拍人的利益。就是不能够让个别拍卖人利用《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免责条款来损害竞拍人的利益,就是明知道有瑕疵,明知道是赝品,他仍然去拍卖,这种情况发生。

  另外,目前涉及艺术交流、艺术品咨询公司是否有权利接受拍卖品的委托,法律规定并不清晰,缺乏对相应权限的明确界定。但是在很多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入行门槛都很高,法律规定上对于保护消费者也有更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武绍智 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绍智:你比如美国他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方面就是设置一个“后悔权”,我看到这个产品以后非常好,我去买到以后,我允许我拿回去,我返还我认为他的价值我不愿意买了,这是很好一个借鉴作用,但是咱们这个《消法》上对这一块设置的没有那么,应该说没有那么严厉。在艺术品市场上这边设置有好多经验,像这些发达国家去学习。

  主持人:我们看到,对于《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合理,正反两方观点针锋相对。从调查来看,这个条款究竟是符合市场规则的免责条款?还是给拍卖行藏污纳垢提供护身符?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有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正视,在拍卖价格屡创新高的带动下,赝品充斥的艺术品市场,正前所未有地面临着资金的关注,在这种压力下,争议不断的《拍卖法》能否给消费者更多的保障?现行的法规能否为拍卖市场夯实坚实的制度基础?拍卖市场存在诸多监管难题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想,繁荣的拍卖市场能否正常运行,依赖的应该是法规本身的公平与被尊重。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

  主编:庄严 编导:王星灿 海令楠 陈希女 摄像:樊金峰 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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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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