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出现100多年以来,在全球172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4个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总数的95%强。还有30多个国家也有工伤事故方面的相关立法。
工伤保险除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基本保障性、国家强制性及互助互济性之外,还特别强调公平性,它通过在不同职业、工种之间及在同一种职业内部分散“职业风险”,以公平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维护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经营性组织的正常运行。
各国工伤保险的差异
综观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一些差异。
立法: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出现,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中,规定了有关事故保险的条款;1884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
它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预防。通过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伤害。
康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使其身体康复,并恢复其工作和社会活动。
现金补偿。为受伤人员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现金补偿费。
从已制定工伤保险法律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首先以某种伤残赔偿法的形式出现,以后逐步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有少数国家则把工人伤残赔偿融入社会保障之中,如荷兰,无论受伤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关于伤残和疾病的立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丧失劳动能力者。
范围: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通常不适用于自我雇佣者。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如德国参加保险的人员不仅有产业界雇员,还包括农民、教师、政府雇员等。有些国家则不同,如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是体力劳动者、从事危险工作的非体力雇员和从事农业的独立劳动者。美国及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范围不包括全部农业工人,只包括从事电动机械操作的农业工人。有的国家受保范围还不包括小型企业的工人,如加拿大。
类型: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类型。
实行前一种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它们是用公共基金实施的。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受保人原则上不交纳费用,例如:法国工伤事故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全部由社会保险部门提供。
实行后一种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工伤还涉及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实行保险。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这类保险公司征收伤害保险费,通常是根据各企业或各产业部门的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或根据工作风险程度而定,保险费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