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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3)

2011年03月30日 09:25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美工伤保险基金由雇主交付

  1908年,美国首次出现工伤立法,覆盖了联邦雇员。1911年后,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各州之间,在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上各有差异,个人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工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全残者可以拿到受伤前工资的2/3,但每周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一般来说,这一笔钱是从致残的第4天~第8天开始领取,可以持续到工人康复或被确认完全残废时为止。永久全残补贴,支付至伤残者的终身。工伤死亡者可以得到死亡补贴,包括其安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保险的基金全部来自雇主的交付。

  日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的工伤保险立法首次出现在1911年。在1947年、1980年和1986年等多次作了修改。日本的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如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保险。此外,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

  日本除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单就工伤保险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救济方法不是惟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受伤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得到伤残前工资收入的80%的补贴。对此,规定有日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补贴数额根据伤残程度而不同,随着全国的工资水平作调整。永久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也有相应的津贴。因工伤亡者,有丧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资金除了雇主缴纳绝大部分外,国库也负担一部分管理费用。

  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自动的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补充性赔偿。

  英工伤可保险赔偿也可诉讼

  英国工伤赔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工伤保险的救济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也可以进行诉讼。

  能够证明雇主对损害有过错的,在接受赔偿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就补偿不足的部分进行弥补。

  政府机构一般不介入到工伤损害的赔偿中。因赔偿产生的责任完全由雇主承担,政府和雇员都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因为伤残或者死亡得到的赔偿与其受损害前的收入有一定的联系。

  在英国,要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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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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