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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价签门”后又被曝售过期食品(2)

2011年06月08日 17:1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观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这种做法违法吗?

  郑传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或进货日期等等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有义务对所售商品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结合目前超市管理系统,超市有能力也应当及时发现过期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明显违法行为,这是在法理上肯定是不对,潘圆认为情理上超市说得过去吗?

  潘圆:我觉得是这样,从您刚才介绍家乐福违规的情况上来看,有两种可能:假如从家乐福角度,一种可能不是故意,不知情。既使是这种情况下,管理混乱是肯定的,应该有合格登记制度,什么时间过期,什么产品应该下架,应该很清楚。另外一种就是有意的,就是鱼目混珠,把过期和不过期的放在一起,来谋取利益。所以我觉得这两种可能,不管哪一种可能都是违规的,于情理于法理都不通,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自己信誉也造成损害。

  主持人:我们能不能这么理解,他的管理以及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把关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可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潘圆:他们不是初犯是惯犯,而且消费者能够发现的是很少的一部分,有很多一部分这样做了,很多消费者买回来没注意,因为毕竟过期时间短而且危害也没马上反映出来,或者消费者觉得东西比较便宜,不愿意来往返找超市来协商这个事情,所以很多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其实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所以我觉得家乐福现在应该反思自己,不止给消费者退钱,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罚十给补偿的问题,应该从深度反思自己的管理问题和自己的经营理念,应该认真地整改一下。据我了解,很多消费者对家乐福这种洋品牌,最开始印象非常好。在全球排名里,家乐福并没有排第一,全球大概沃尔玛最大,但实际上在中国的很多消费者心里,想到超市先想到家乐福。但是这么好的品牌尤其最近几年连续出问题,我觉得这个企业应该从自身很好地找一找原因。

  郑传锴:刚才评论员谈到两种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是他不知道,我想补充一点,在法律规定上不存在家乐福不知情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它有义务进行明确登记并且查验,法律上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便事实他可能是疏忽了,不知道,但是法律规定给他义务,就是必须要知道。

  主持人:不知道不能作为托词。

  郑传锴:对,这是他的法定义务。

  律师:超市未充分履行法定召回义务

  主持人:现在家乐福态度特别明确,说谁投诉就给谁解决问题,就是投诉一个解决一个,但是反过来讲都要去投诉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吗?这样消费者维权成本是不是太高了?而且不知道不能作为这个问题的解释和托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发一个告示,或在媒体上刊登一则启示,要求购买食品的消费者都到家乐福门店里面退换?是不是有这样的义务?

  郑传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本期案例所谓维权成本偏高,是超市没有充分履行法定召回义务,如果超市履行法定召回义务,就不存在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在这里还要特别地提示消费者一下,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之后不要马上将销售小票销毁,至少要保留一段时间,我建议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的情况下会对消费者的利益有更好的保护。

  评论员:地方法规监管应到位

  主持人:潘圆有什么看法?

  潘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规定,是说食品企业认为应该召回的召回,我觉得法律上没有特别硬性规定,让企业去判断应该还是不应该,很多企业就可以从中间钻些空子。我觉得目前食品召回,产品召回,比如汽车、大件产品发生安全问题就召回,目前中国企业也在采取这方的做法,但是做的还不够,尤其在食品方面召回非常少,而且很多消费者也觉得为了这几块钱或十几块钱的东西,很多拆掉就扔了,包装什么也没有,召回往往等于一种空话。如果将来法律规定比较详细,过期食品怎么处理,食品安全法规定要细很多。如果法律现在不能马上做到这点,地方法规可以强调召回,怎么处理食品安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

  主持人:法规上可以做的更加的严格细致一些。

  潘圆:而且对企业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监管要更到位。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下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不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如果被工商部门发现会怎么处理?郑律师从法律上您怎么看?

  郑传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那么这里面是工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法,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吊销许可证。第七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且根据安全法第4条,食品流通活动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的。

  主持人:现在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已经是退赔消费者了,就是他那一包7.5元的金丝枣,按照10倍来赔偿是75块钱,并且也已经把这种问题食品撤架了,这家家乐福超市是不是就可以被免除处罚?

  郑传锴:在法律上这个是两个问题:退赔消费者是超市履行了法定的赔偿义务。针对它的处罚因为它的违法行为已经形成,并且仍然存在,主管机关仍然可以依据之前违法行为对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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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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