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起诉方坚持中国《入世议定书》已经作出了具体承诺,排除了这两个例外条款对中国的适用。遗憾的是,专家组采纳了起诉方的意见,认为虽然不让中国适用这两个例外条款是不公平的,但《入世议定书》已有约定,无法改变。
专家组的认定不符合WTO规则基本精神,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开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的例外条款非常有用,如果为了保护公共道德、生命健康、环保和其他紧急措施,任何WTO成员国都可采用不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规制。许多成员国就是以这些条款成功抗辩的。如果中国在以后的诉讼中因为《入世议定书》无法适用这些例外条款,胜诉几率会大大降低。
第三回合 误用举证责任
出口配额的分配是争辩的第二个核心,涉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十一条。根据该条,除了关税和相关费用之外,成员国原则上不能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方式对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但如果为了应对食品和其他关键物资紧缺,为了遵守产品分类规则,为了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产业调整,可以采用配额、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进出口。如果中国能够成功证明,对基本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该条“但书条款”(在规定了一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的条款)其中一项的规定,则可以在配额分配方面胜诉。
然而,中方误用了举证责任,认为应该由起诉方证明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但书条款”的例外规定。专家组认为,举证责任在中方,起诉方没有证明义务;既然中国没有成功举证,则败诉。
上诉的意义不大
专家组除了对少部分产品(黄磷)行使“诉讼经济”原则,不予审理之外,最后支持了起诉方的绝大多数诉求,裁定中国败诉。有人不禁要问,中国为什么没有上诉呢?
仅就诉讼技巧而言,可以上诉,但就实质意义而言,上诉的意义不大。
中国对这些基础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年年都有新的变化,非常灵活,整套规制措施涉及100多种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达到规制的目的,没有必要在诉讼上争来辩去。
对出口产品进行规制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虽然专家组裁定中国不能引用《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环保例外”进行抗辩,那中国人的健康和环保问题谁负责,说到底还是中国人自己负责。诉讼仅是游戏规则的博弈,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但很难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在诉讼上失败,中国可以综合利用其他谈判筹码,与欧美一揽子解决问题。
中国已经在新的出口规制措施里作了微量调整,适度提高出口配额,变相安慰欧美,以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是国际关系中一种有效的缓冲方式。欧美也很清楚,通过诉讼让中国完全放开出口是不可能的,解决问题的中心不在唇枪舌剑的公堂上,而是在和平友好的谈判桌上。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