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节的临近,关于征收“月饼税”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媒体讨论和专家释惑,结论已经越来越明确: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的确合法应收,且已长期征收而并非新税种。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鉴于我国公民的“税感”日益强烈,“加税焦虑”日重,如何采取措施让赋税更加公平合理、税收的使用更加科学和面向公众,让公众的“税感”中幸福的成分不断增加显得尤为重要。
“月饼税”征收在法理之中
中秋节将近,作为员工福利很多企业都将向职工发放月饼,小小月饼需要征税却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某知名网站的微博上16000多网民参与的“公司发月饼该不该缴纳‘月饼税’”的投票中,92%的网民都表示不该征收,认为该征收和不好说的网民仅各占4%。
事实上,月饼作为公司发放的一种福利,在税法中早有规定,是应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新增税种。
早在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加强福利费管理,规范福利费的核算。而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只包括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就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福利均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指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后,如果单位发放月饼,即“扣除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月饼实际购买市场货币价格” 超过3500元的个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在免征额之下,无需缴税。“根据新的免征额,大部分二三线城市的工薪阶层应该可以免于缴纳‘月饼税’。”
专家认为,“月饼税”一直征收,并非今年的新事物,不过监管和征收成本比较高,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如今只是又被拿出来说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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