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应
考虑人文关怀
□林文俏
刚过去的8月,有两则法律消息引起公众不同反响,它们分别涉及“刑事诉讼法”和“个税法”。
一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4日上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法律不再强求近亲“大义灭亲”。显然,在“法与情”的冲突中,这一规定抛弃了传统的“法大于情”观念,尊重了中华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情感,一定程度体现了“人文关怀”。它获得公众普遍赞扬。
二是夫妻房产“加名税”和“月饼税”的征收。对前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已发出通知: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纠正了一些地区的错误做法。但是,对于“月饼税”,税务部门指出其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尽管税务部门的解释有道理,但公众仍然对其进行质疑。
“月饼税”合法,却不合理,更不合情
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一个是“个税法”。前者任务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后者任务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增加国家税收。为何在不损害法律尊严前提下的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情大于法”,前者能做到,后者却做不到?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法与情”的冲突。
“月饼税”损害了中华民族传统人文情感。月饼不是一般个人实物所得,它和单位发的其他实物所得有本质不同。中国人非常重视传统节日,而中秋节又是传统节日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节日。中秋节的主题就是合家吃月饼,赏明月,以祈求家人团聚,增进亲情。如对单位发月饼也要征收个税,让人如鲠在喉。“月饼税”扫了中秋赏月的雅兴。当蕴含丰富文化魅力与厚重历史沉淀,象征丰收团圆、亲情美满的中秋月饼沦为征税的“道具”时,寄寓的传统文化元素也会渐渐淡薄。当在作为“团圆节”的中秋佳节人们都想方设法为“福利月饼”避税时,不知还有什么价值可寄托。因此,“月饼税”合法,却不合理,更不合情。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另外,中秋节发月饼,还传递着单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当税收出现于此时,让这种关怀也变了味道。
税收制度也需要植根于现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土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并没有整体否定“法大于情”,它是在法律尊严没受到根本损害的前提下规定“证人可不作证”。第一,证人只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可不作证”只是对出庭而言。那么,免征“月饼税”是否从根本上违背“个税法”?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中秋节单位发月饼的对象主要是非富人的工薪阶层,免征“月饼税”不会扩大收入差距;其次,免征“月饼税”不会减少多少国家税收。因个税免征额已提高至3500元,由于所发月饼大部分价格并不高,很多员工并不需为它缴税。因此“月饼税”能收到的税款微乎其微。与那一点“蝇头小税”比起来,征收“月饼税”对于公众的情感伤害,则显得巨大无比。
现代市场经济已越来越追求人文关怀。税收制度也需要植根于现实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土壤。要认识到,税收已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应该考虑:如何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税收的全过程,让税收制度体现“人文关怀”,得到社会更为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通胀压力也是引发工薪族“税感焦虑”的原因。
“月饼税”引起公众如此强烈反响,除了“月饼税”伤害了公众情感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中国人的“税感焦虑”。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超市,你购买任何一样东西,都会在小票上清晰地看到你为这种商品支付了多少税。你在中国买一张外国航空公司的国际机票,应交税款也一目了然。因此,外国人时时处处都会感受到税的存在。中国则不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58.4%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是隐藏在商品劳务价格之中,百姓无法看见。因此,中国百姓实际上和外国人一样时时处处都在缴税,但却很少有人感受到“间接税”的存在,从而强化了对个税这类看得见的直接税的“税感焦虑”。另一方面,通胀压力,也是引发工薪族“税感焦虑”的一个原因。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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