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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新规定引发新纠纷(3)

2011年09月06日 14:5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那么对于2010年度之后的供暖费,究竟应该由谁负担呢?实际上《办法》确定的原则,是按照供暖协议的约定来确定交纳供暖费的义务主体。

  按照该规定,诉讼中的具体情形有:

  1.如果个人(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下同)没有工作单位,则由个人负担供暖费,诉讼中以该个人为被告,无论其是否与供热单位存在供暖协议。

  2.如果个人有工作单位,并且供热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单位为职工负担供暖费,那么供暖费便由其单位负担,供热单位起诉时应该以该单位为被告。

  3.如果个人有工作单位,但供热单位和个人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个人负担供暖费,那么诉讼中应该以个人为被告。如果此时有法律规定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约定供暖费应由单位负担的,仍由个人按照供暖协议的约定先行交纳供暖费,交费后可持发票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报销,但不能以此理由拒绝交费。

  4.如果个人有工作单位,但单位和个人均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协议的,供热单位应该起诉个人,由个人支付供暖费,除非个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关法律规定了由其单位为其负担供暖费。个人负担后,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约定供暖费由个人所在单位负担的,个人交费后可持发票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报销。

  由此可见,除非个人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其为职工负担供暖费,或者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由单位为其负担供暖费(做出该规定的相关法律目前尚不明确),那么2010年度之后的供暖费都应该先由个人负担。

  张安乐 贾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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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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