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称,9月发放的任何月份工资均按新税法。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曹景行作如下点评:
曹景行:今年9月1号开始我们国家就要实行新的所得税办法,但是在上海、北京等地都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解释: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才发放,到底是按照旧的办法交税呢,还是按照9月1号的新办法交税?而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明确的回答:9月1号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新办法交税,而9月1号以前实际获得的薪金按照旧的办法。这个解释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原则或者精神,也就是像所得税这种关系到众多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政府在解释上应该是从宽,而不是从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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