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表现形态上说,主要包括优化产业和区域等经济结构、实现产品和技术升级换代、增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节能降耗和优化生态环境、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等演变过程。而为了实质性地推动和促进这种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又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破除既得利益的阻碍,深化改革,以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比如,在与我国经济命脉密切相关的主体能源领域,困扰我们多年的煤电价格不能理顺的问题,已使有关价格形成机制严重扭曲,在生产与流通中出现大量设租、寻租等不良行为,不仅导致火力发电厂缺乏生产积极性而加剧“电荒”,而且导致节能降耗缺乏经济杠杆支撑,还导致资源、环境、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制约难以缓解等一系列问题。如果类似的状况不改变,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如果在今年四季度前后出现物价上涨压力降低的情况,我们就应不失时机地积极推动2010年下半年业已在新疆和西部先行的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把原来从量的低力度计征改为从价的较高力度计征的新资源税制,并由原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等重要资源品种,进而借势理顺煤电比价关系和资源、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消除过度垄断因素和过多行政审批弊病的电力全行业配套改革。这对于垄断部门改革攻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又如,在人们普遍关心的税制改革方面,从目前延伸到整个“十二五”期间,我们应在结构性减税方面抓住增值税扩围改革这个重点,促使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市场主体摆脱现行营业税重复征税因素的抑制,放手推进专业化细分与升级换代,从而支持我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重要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同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由现阶段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进一步增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我国直接税制度建设中,对全局将产生多种正面效应的房地产税制度建设已经以上海、重庆两地先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方式启动。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发挥其形成地方税体系支柱、优化地方政府职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抑制房地产泡沫以及强化收入与财富再分配调节机制等重要功能。这些结构性减税或结构性增税改革,都是服务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改革,对于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来说是无可回避而理应积极推进的。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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