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以“招商引资奖励”和“官司”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搜索,全国各地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
据《中国经济时报》等媒体报道,2009年10月,北京市民韩杰起诉河北省邢台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子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杰要求邢台市政府兑现1650万元的巨额招商引资奖金。
该案的起因在于,从2003年起,香港建滔集团在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开办公司,一期总投资超过9亿元人民币,二期拟投资7.5亿元。韩杰要求以引资人的身份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因为邢台市规定“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可按外方投资额的1%~2.5%提取奖金”。然而,邢台市政府却声称,韩杰在该项目的引进过程中只是间接做了一些工作,因此决定只给予其40万元奖励。与姜大成一样,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韩杰将邢台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兑现巨额奖金。
除此之外,浙江绍兴、河北定州、湖北咸宁等地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当地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额度优厚,但有人将项目介绍到当地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获得足额的奖励金额,因此愤而跟政府部门打起了官司。
姜大成的律师王达认为,沭阳县对招商引资人进行奖励的文件,是其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所设定的义务,“如果没有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就应当是有效的。既然符合政府承诺条件,政府应该拿出诚信予以兑现。”他说,在类似的案例中,有好几个地方就判决政府足额履行承诺。
但也有专家对设立这种奖励是否合法提出了质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就认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违反了财政法律,尤其是政府的高额奖励将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纳入其中的时候更是如此,“招商引资本来就是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但现在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介入市场,竟然出台政策奖励自己,这违背了公共财政开支的基本规定。”
记者发现,对招商引资实行奖励的方式在全国到处可见:
《昆明市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办法》规定,“每完成内资1亿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每完成外资1亿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
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贵州省《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同时还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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