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实际情况看,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具有自行开征地方税收的权利。因为,只有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开征税收,偿债资金才有条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管理。
近日,财政部宣布,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试点省份需及时披露本省财政状况,发债前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
从1998年国务院决定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再到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债券,并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发展到目前的由地方自行发债。应当说,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问题上,又迈开了重要一步。
那么,这项改革能否在为地方政府扩大融资渠道的同时,将债务纳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和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显然,发债规模是首先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一。可以看得出,财政部此次确定的四个试点地区,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按照这些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已具备发行一定规模地方债的条件。问题在于,由于这些地区现有债务也已达到了相当规模,新的债务规模如何确定,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发行规模太小,发债的意义不大。反之,会使地方的债务负担更重。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试点仍然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没有能够做到让地方自主发债。而国务院如何确定地方的发债规模,也需要全面地调查和分析。不然,试点工作很难取得明显效果。而即便试点地区能够取得预期效果,其他地方是否也能像试点地区一样,也很难说。
而必须引起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发债资金的使用。这些年,地方政府并没有少举债,但是,从举债资金的效用、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那么,通过自行发债取得的资金如何使用,需要认真地研究和考虑。如果继续像前些年一样,将发债资金用于城市的大拆大建,用于面子工程,就很难达到自行发债的目的,甚至会出现债券发不出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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