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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地方自行发债需加强管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2)

2011年10月31日 11:0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同时,如何规范地方债资金的使用,是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基本的观点是,按照目前地方的实际,地方自行发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民生工程建设等。如果继续乱用乱花,就必须取消地方自行发债的资格。

  借钱还钱、举债还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允许地方自行发债,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发了债如何偿还,则是最核心的问题。那么,按照目前地方的债务规模以及财政实力,有多少地方具备偿债的条件和能力呢?地方自行发放的债券,依靠什么来偿还呢?

  要知道,地方目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都建立在土地的变现上。新的债务,如果继续建立在“土地财政”上,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如何确定地方的偿债资金来源,是一个很棘手、很矛盾的问题。基本的设想是,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偿债基金。而偿债基金的来源,除必须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之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土地收益中提取,不然,地方是很难具备偿债条件的。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偿债资金更需要依靠土地收益。不然,债务就没有偿还基础,而投资者也不可能购买地方债券。

  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实际情况看,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具有自行开征地方税收的权利。因为,只有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开征税收,偿债资金才有条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也正因为这样,此次试点的城市,还只是具备自行发债,而不是自主发债。那么,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进行允许地方自行开征税收的试点呢?如果能够把自行发债与自行开征税收结合起来,自行发债的工作可能效果更好,也更能够调动地方自行发债的积极性。

  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管理。因为,如果一手允许地方自行发债,一手又不规范银行的信贷投向,继续容忍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投放资金。那么,地方自行发债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无限扩大市场的流动性,对通货膨胀的控制形成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挤占实体经济的融资空间,使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同时,必须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的投向,坚决遏制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放资金的行为,要求试点地区银行的信贷资金必须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不允许继续扩大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规模。否则,追究银行的责任。

  允许地方自行发债,还只是一种过渡。最终的目标,应当是允许地方自主发债。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地方的经济和财政实力达到一定条件,而且要允许地方具有开征税收的权利。同时,对发债资金的使用等进行严格地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主发债,将地方现有的债务全部转化成地方债券。同时,要通过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全面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将土地财政全面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只有这样,地方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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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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