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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从“流泪”到“彪悍”警示什么?(3)

2011年12月27日 09:37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解决“假洋货”之道

  今年7月被央视曝光的达芬奇家具“假洋货”事件,本该有个收场了。据报道,上海市工商局于12月23日做出处罚决定:以达芬奇公司经销的家具未配有中文说明书、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对其罚款133.42万元。岂料达芬奇又强力反击,不仅在微博坚称“从未造假”,还质疑工商部门的检测标准和程序。

  孰是孰非,当然不能看微博上谁的声音大,而是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按《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知道处罚结果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达芬奇如果对处罚真有异议,那就应尽快走相应的法律程序,而不只是在微博“喊冤”。

  如进入司法程序,工商部门就需对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一是实体合法,即处罚必须适用法律正确,且达芬奇产品的确存在问题。

  现在上海工商局认定达芬奇家具没有配中文说明书、“漆膜耐香烟灼烧”指标不合格,故判达芬奇质量不合格。达芬奇却反驳:按《产品质量法》的第27条、54条规定,产品没有配中文标志,应该是“责令改正”,而不能按第39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处置——哪方观点能经得住法律检验,无疑会成为下一步的焦点。

  二是执法程序方面,工商部门要举证其检测、处罚听证、处罚决定等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并且达芬奇在受罚前也享有过陈述权、申辩权。焦点在于达芬奇提出“漆膜耐香烟灼烧”检测程序至少要经过7天,而工商从抽样到公布结果只有4天。不过,上海工商局解释称:那只是公布“初步的检测结果”。个中是非,应由法院站在依法行政、保障执法的层面上做出公开、公正的裁决。

  其实,解决“假洋货”之道,除了要加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频率和力量之外,全面发挥法律作用更为重要。这次,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假洋货”行为本身并未受到处罚,或许是因为有法律“空子”可钻。从意大利进口出口的国货也是“进口”;从保税区采购,在法律上视同“进口”。所以,达芬奇一口咬定它卖的是“进口货”,所以工商部门也无可奈何。

  对于达芬奇这种表面“合法”的“进口”,工商部门可能“无法可依”,但消费者是利益相关者,他们最有动力追究无良商家,也掌握着第一手证据;且相对于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更低。所以工商部门不能处罚的,民间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达芬奇的“忽悠”(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的话),还是可行的。

  当下的关键措施还在于降低民间维权门槛,新《民事诉讼法》应为民间集体诉讼、公益诉讼“松绑”;在有关法律“假一赔十”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扩大惩罚性赔偿。当消费者权益受损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时,达芬奇之类的公司,恐怕也就不敢钻法律空子了。(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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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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