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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保质期临界时间首次明确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03日 09:1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对食品保质期临界时间进行了明确,根据保质期不同,分为6种情况,商场和超市应在规定的期限前将这些食品在专区内集中陈列和销售。根据规定,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为1至4天,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应为45天。

  据了解,去年起,市工商局开始实施《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和《流通领域食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理以及食品批发经营的安全控制做出规定与建议。家乐福等130多家商场、超市,专门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门出售快到保质期的食品。但到底临近几天算临近保质期,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昨天,市工商局正式明确了临近保质期限的具体情况,共分为6种情况,如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等。市工商局要求,商场超市应在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还应结合各自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市工商局同时要求,已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的经营主体,不能使制度形同虚设。而未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的经营主体,也要做好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销售和退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尽量做到先进先出。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并做好记录。

  市工商局表示,制定并鼓励“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有关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各经营主体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要服从这一目的。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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