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1日电(蒲波)国务院日前公布文化部确定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至此,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达到1219项。文化部部长蔡武此前指出,要强化名录保护制度,规范名录的管理,将逐步把工作重心从名录申报转移到保护上来,研究制定分类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保护篇
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数量锐减
和前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合计1028项相比,第三批名录数目锐减,虽然申报的项目有3000多个。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文学共计41项,传统音乐16项,传统舞蹈15项,传统戏剧20项,曲艺18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5项,传统美术13项,传统技艺26项,传统医药4项,以及民俗23项。
对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第三批名录非常严格控制数量,目的在于真正把具有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的项目提高到国家级层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可以用“87”、“34”、“11”来概括。“87”是指截至2010年底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大概有87万项“非遗”资源。“34”指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有34项文化遗产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11”指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建设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
在财政投入方面,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王家新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1年中央财政非遗保护预算达到4.15亿元,这比9年前翻了400倍。王家新说,2002年还没有“非遗”提法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是100万元,2004年达到2000万元,从2002年至2010年用于非遗保护的经费一共是10.26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的预算则达到了4.15亿元,9年间翻了400倍,这在其他领域是非常罕见的。
国家非遗工作重心从申报转向保护
在9日举行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上,文化部部长蔡武指出,要强化名录保护制度,规范名录的管理。将逐步把工作重心从名录申报转移到保护上来,研究制定分类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综合运用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对待传统文化,态度要辩证客观。糟粕当然不要保护。但什么是糟粕?什么是精华?谁来判定?不但时间会让人们对糟粕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空间也会造成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对美的要求不同,审美观也有很大的差别。当人类经历观念的反复之后,现代人起码应该有一个意识,即文化是多元的,自己不喜欢不一定就是糟粕。”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撰文表示。
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认为,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立“军令状”,是庄严承诺,是向全社会宣示要承担保护该项遗产的历史责任;这不是上光荣榜,更不是做商业广告。如果以保护为手段、以追逐商业利益为目的,就不但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初衷,违背了刚刚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会使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应有的毁损,使我们有愧于历史先人和后代子孙。
文化部将抓紧起草非遗法实施细则
一直以来,“重申报、轻保护”是中国非遗保护中的一个顽疾。很多申报项目在没有成为国家级非遗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会不遗余力地在财政上予以倾斜;一旦申报成功,保护措施就稀疏了,甚至有的就把非遗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而不是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
9日,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文化部将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法律设立的主要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逐步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领,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规范,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扶持政策等。
据了解,有的外国人为系统掌握赫哲族的渔猎生活状况,长年摄录赫哲族的生活劳作场景,在赫哲族的鱼皮工艺制作技术濒临绝迹之时,重金购买赫哲族的鱼皮服装等生产生活用品;一些外国人到云南考察民族歌舞,录音录像,收集民族传统服饰;有的外国人从贵州等地的偏远山区收购运走蜡染等民族传统工艺制品;云南珍贵而独特的贝叶经书和纳西族的东巴经书已大量流失国外。
《非遗法》需解决“谁来执法”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谈到,在非遗立法中,最困难的是认识。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罢,怎么把它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所谓正确认识,就是把它摆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合适位置。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具体。
在非遗法立法期间,法律界和文化界的最大争议集中在“关于权利主体的认定”。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地非常分散,甚至跨区域或跨民族。尽管可以多个地方共同进行保护,但一旦有侵害行为,共同的诉讼主体只有理论上而非实际的同等的利益分配权。民事保护问题纠缠不清、难以协调解决导致了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放弃在该部法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问题做出直接规定。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的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非遗法》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俗学家乌丙安说,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来执法的问题。比如,在文化领域我们有文化娱乐市场稽查队,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非遗法》出台后,是否也需要建立一支这样的队伍,还是将这一职能加在现有某些机构的身上,这些都是需要马上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