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失窃案庭审激辩情节轻重 故宫是否有责任?(2)
焦点1
盗窃故宫就该重判?
“作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里的一草一木无不传承记载着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公诉人称,石柏魁在国人刚刚欢度完五一长假之后的和谐气氛中,潜入故宫窃取财物,其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他还指出,此案造成的后果严重,被盗的9件展品虽有6件被找回,但均有不同程度破损,难以修复,且有另外3件展品无从查找。丢失的3件展品虽有15万元的保险赔偿,但“远不能抚慰收藏人的心灵,无法对其辗转世界各地耗费数十载收藏珍品的艺术情感作出圆满交代”。更让到故宫参观的游客永远失去了现场参观丢失展品的机会。
“在古老庄严的北京故宫博物院,石柏魁盗窃后给我们留下了散落一地的窗棂碎片。”公诉人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也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张永红对此表示不能认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故宫里盗窃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他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张永红认为,通过对上述规定的解读,石柏魁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这8种情形,并没有达到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与一个普通的溜门撬锁案没有区别”。
张永红还特别提到,不能因为石柏魁给全国人民“添堵”就加重处罚。“这完全不符合情理。”
公诉人:此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辩护人:与普通溜门撬锁无区别
焦点2主观恶性是否较深?
公诉人认为,石柏魁的主观恶性较深。根据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就是想到故宫偷一件物品,这一辈子就不用愁了,且他在去故宫行窃前后,还涉嫌两起其他盗窃行为,这体现了他好逸恶劳的本性,应从重处罚。公诉人还对石柏魁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他能反思自己,诚心改造,出狱后做一个遵守法律的人。
辩护人则认为,石柏魁盗窃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因为通过法庭调查可知,石柏魁并没有事前预谋,他没有策划,没有带工具,哪怕是背个包。他在展馆内照明的手电筒和逃跑用的电缆线都是故宫里面现场有的。且他对盗窃的目标都不明确,不知道要偷什么,完全是躲雨的时候临时起意,误打误撞。
辩护人还指出,此案情节也不恶劣,因为石柏魁本身并不身怀绝技,现在都说不清楚为什么拉电闸。他坚持认为,此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只是发生在一个敏感的地方,那就是故宫。
公诉人:他好逸恶劳主观恶性深辩护人:他误打误撞系临时起意
焦点3失窃展品价值连城?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并没有给出被盗展品的价值。检方只确定了9件展品投保金额共计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件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公诉人表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等出具的相关证据显示,所窃物品均为黄金、铂金、钻石、宝石等贵重材料做成,出自名家之手,非常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这充分体现了被盗展品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相关专家、鉴定机构难于评估。
辩护人对此称,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显示,案发后,北大宝石鉴定中心以及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都明确表示拒绝鉴定,并作出不予价格认定的结论,理由就是“真假难辨”“出处不详”。
“公诉人一再强调此产品无法仿制,价格昂贵,但真的昂贵到价格机关都不敢给予评价的地步么?肯定没有。再昂贵的产品,价值连城,总该有个价值。”辩护人认为,从专业机构的分析来看,失窃物品到底真假,目前定不了。“如果是货真价实的,就特别值钱;但如果假的,就是一文不值。”辩护人认为,对存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人:展品昂贵所以无法评估辩护人:真假难辨可能一文不值
焦点4故宫是否存在责任?
辩护人昨天指出,本案固然有石柏魁主观和客观上的错误所致,但也应该认识到,本案反映出故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比如责任心不强等责任问题。证据显示,被盗展馆的报警系统是在晚上8点27分发生故障,值班员11点多才发现。保安员在事发当晚发现石柏魁后,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致使他翻墙逃走。
公诉人对此表示,本案的严重后果,都是石柏魁实施的盗窃行为本身造成的,不在于故宫的管理问题。
在反驳辩护人时,公诉人还做了比喻:“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异于盗贼看到他人身佩昂贵的金银珠宝,产生盗窃之意,被抓获之后归咎于他人携带了上述珠宝。见到美貌女子,心生歹意之后,归咎于女子长得漂亮。”
辩护人:故宫存在管理漏洞问题公诉人:失窃案与故宫管理无关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