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提加力打击三非人员 建议建立羁押遣返场所
出境入境管理立法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人员的打击力度。
非法就业获取的报酬应当没收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的;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从事其他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从事的活动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的”,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删去的理由是什么?”范徐丽泰委员说,按照有关说明,是因为获取劳动报酬很难查证,所以不应将“获取劳动报酬”作为查处非法就业的前提。
“我对这个讲法没有异议。”但范徐丽泰认为,获取报酬是非法就业不可缺的一部分,不获取报酬的是义务工作,不算是就业。她建议,在此条规定的最后加一句:“非法就业所获取的报酬予以没收”。这样,获取的报酬不一定要查证,但是如果知道有,违法的人就有责任将这个报酬拿出来。
信春鹰委员认为,有效地处理“三非”问题是这次立法很重要的任务。“三非”中最难的就是非法就业。草案这次修改得比较好,原来的定义是“从事有报酬的活动”。“有报酬”很难认定,报酬是什么?一般理解为工资。很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都是拿钱的,但是你要一问,从他的雇主到他本人,都说不是报酬,是生活费、补贴等。现在很多人已经在我国“安营扎寨”了,房子也买了、车子也买了。但是一问他,他就说是给朋友帮忙。
侯建国委员则认为,要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然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聘用,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