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提加力打击三非人员 建议建立羁押遣返场所(2)
留宿外国人要登记可能做不到
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的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这一点实际上可能做不到。”侯建国委员说,30年前在我国外国人是很少的,现在外国人来访的多了,而且有很多外国人就是我国公民的亲戚、朋友、同学,住在居民家中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草案要求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这在实践中可能做不到。发达国家对签证的审查、入境非常严格,一旦入境管理就放得比较松了。
侯建国委员建议,对这一条再作研究。
应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王琳在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工作。她认为,从提升境内外人员守法意识的角度出发,需要加重对部分违法的外国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认为这种处罚明显偏轻。”王琳代表说,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人主要发生在外籍华人的子女身上,很多外籍华人是从中国出去以后加入外国国籍的。在自己做监护人或者委托其父母或者其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时候,认为小孩的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把一千元的罚款调整为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草案对造成外籍未成年人非法拘留的监护人处罚过轻。他说,实践中,基层的有关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监护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其所监护的外籍未成年人在华非法居留的案例,而且个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但草案规定对违法行为的监护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显然与目前我国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不相适应。建议根据造成非法居留时间的长短和具体情节,提高对监护人的罚款幅度,至少五千元以下,增加监护人的违法成本,有效控制外籍未成年人在华非法居留现象的增多。
对违法出具邀请函件的要重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除上述处罚外,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再出具邀请函件。”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说,这样有助于遏制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现象。
李祖沛委员建议,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要加重惩处力度。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收容、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都要重罚。
全国人大代表雷添良也认为,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提升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