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交通大学“汉芯造假门”到西安交通大学李连生学术造假骗取国家级大奖,学术造假愈演愈烈,惩治学术造假,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议话题。“加大惩戒力度,用‘重典’治理学术造假,以儆效尤”,是很多两会代表、委员的期盼。
近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经修改后正式实施。作为首部地方科协条例,把“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及学术不端行为”明确入“法”,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1. 人人喊打中学术造假却“繁荣依旧”
●行业规范存缺陷,行业立法有空白
一方面,学术造假人人喊打、人人鄙视;另一方面,学术造假“繁荣依旧”、屡禁不止。
学术申报、评奖、研发审核、公开发表……究竟哪一环出现纰漏?学术规范、行业自律正在遭遇怎样的机能障碍,导致梗阻一再发生?是行业自律缺位还是行业规范不周?采访中,相关法律专家将质疑集中于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光宗认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出现“梗阻”,原因在学术体制本身。他说:“当前,学术评价方向存在偏差。很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学术评价时更多关注学术产品的数量,而忽视学术产品的质量。同时,将学术评价与职称评定、福利待遇挂钩,势必刺激学术生产重量轻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以下三个原因导致学术造假打不胜打:诚信缺失,社会浮躁;鼓励机制设计缺陷,导致要量不要质;造假被发现后所付出的代价低,个别学者铤而走险。
“从法律角度分析,在学术申报、评定、审核等各个环节,流程不透明,缺少监督,这表明行业规范本身存在纰漏。”张千帆说,“在行业规范中,除号召性规定外,没有对造假如何惩治的规范,也没有监督规则。”
西安交大李连生造假事件中,仅仅是李连生本人受到惩处,惩处的范围仅限于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撤销,李本人被学校解聘。在李进行学术申报、评奖、研发审核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机构未曾受到任何责任追究。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王光宗说:“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当时还没有考虑到学术问题,可以说,学术态度并不在该法规范之列。”
记者发现,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也没有涉及学术问题如何规范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七条关于教师的基本条件中规定,“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此类规定,很笼统且没有涉及认定的标准”。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在对学术问题的规范方面都还处于空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