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想就读需先缴“捐资助学”费
昨日,记者以学生家长身份致电昌平三中和华中师大一附中等学校。
华中师大一附中管理人员称,已有十余名学生以“捐资助学”形式入学,每人缴纳3万元费用。目前仍可接收捐资助学学生,但需要考核、面试,并向相关部门缴纳“捐资助学”费用等。
昌平三中一杨姓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学校已接收十几名“捐资助学”学生,每人向相关部门缴纳三万元“择校费”。
该杨姓工作人员介绍,3万元费用缴纳给区教委所属部门。学校录用学生前,可给学生家长提供缴费地点的电话地址,家长可自行缴费,不缴费无法入学。“缴费后凭收据入学”。其透露,所收取的“捐资助学”费用由教委管理,“学校使用的话需要写报告申请。一般而言,教委使用一部分,学校使用一部分。”
- 观点
专家
应建“学费随学籍走”机制
上海交大教授熊丙奇表示,“捐资助学”费是“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的一种新的变种。自从2009年发改委要求学校禁止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之后,所谓“捐资助学”随之催生。
熊丙奇说,在收取“捐资助学”费时,学校不能直接收取,只能借助教委收取。这样规避了学校乱收费的风险。
熊丙奇认为,收取“捐资助学”费和我国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有一定的关系。我国出台义务教育保障的相关法规后,要求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有相应的教育资金投入。
“短期内可以承受,但长期负荷较重,积极性并不高。”熊丙奇说。
熊丙奇教授认为,根治巧立名目的“捐资助学”费,需要改善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第一对城市基础教育经费进行审计,改革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学校资金透明管理制度。其次是建立“学费随学籍走”的机制。
律师
“被自愿”捐资协议无效
“家长所签订‘被自愿’协议无效。”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召利认为,相关部门让家长签署的“捐资助学”协议,是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违法行为”。
郭召利说,教育部等明文规定,禁止学校等相关部门乱收费。如果是家长实实在在愿意“捐资助学”,则为合法行为,但如果相关部门以“入学”为筹码,使家长“被自愿”签署协议,尽管协议上有“本人自愿”字样,但含有被胁迫成分,属无效协议。
郭召利称,“被胁迫”未必是武力等方式强制性的,一个暗示或一句话,都有被胁迫可能。郭召利建议,“被自愿”的家长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要求退还所缴纳金额。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申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