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作制有益遏制学术评价数量化
近年来,各级学术机构、管理部门对学术评价体系和机制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评价改革试验,收到一些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不少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过分数量化、形式化、行政化、质量和创新力评价弱化、评审专家人情化、评价结果软化的“六化”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单位积极推进的“代表作”制度,不失为一项有效的措施。其理由可以从“全评价”体系来分析得出。
“全评价”体系的核心含义是:对任何学术评价,都可以分成形式、内容、效用三个权重逐级上升的层面,并至少涉及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目的、评价标准及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制度六大要素,“三层面六要素”各有作用,其中评价目的是龙头,同行专家是主导,评价客体是核心,评价标准及指标是准绳,评价方法是手段,评价制度是保障。根据“全评价”的这些理念可以看出,“代表作”制度对于解决当前学术评价中存在的“六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讲,“代表作”制度的核心含义是指对一至几个可以代表评价对象最高水平或最能体现评价对象风格和行为风范的成果进行评价的相关规则。其数量要求是所有成果中的一小部分,但这种要求只是一个“准入”门槛,数量再多,也不加分,这显然对遏制过分数量化有明显作用。
“代表作”制度对代表作的评价也不是简单的形式评价,不只看成果的作者名气、字数多少,出版社、期刊等级等成果的形式,也不仅仅看其文摘量、引文量等成果形式,这无疑对克服过分形式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成果的内容评价和效用评价是“代表作”制度的重要特征。内容评价主要是指同行专家对成果内容进行精读、分析,评价其是否在观点、研究方法、资料、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在学理上、逻辑上是否合理,这种以专家评价为主的方式,对于消解学术评价中的行政化倾向具有直接的抑制作用;效用评价则看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否已被证明或部分证明,对于强化质量与创新评价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当然,根据“全评价”体系进行“代表作”评价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准确理解代表作评价的内涵。据一些媒体报道,有评价单位认为“代表作”评价就是选择几个成果进行评价,这样工作人员在收集、登记材料时不再受累,评审专家阅读、评审时也不再受累。这是简单化的理解。代表作评价的核心是成果的内容、效用评价,这种评价目的要求评价专家的选择、评价客体的分类、方法的采用、指标的确定、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质量和创新来进行,此事均颇费心力。评审专家要精读文本,分析有关信息,与同类成果相比较才能得出评价结果,这也很花时间。从这个角度讲,“代表作”评价更受累,因为它是一种“精细”、“复杂”的评价,切忌根据代表作的形式,诸如作者、字数、出版社、期刊等级来评价,绝不能让“代表作”评价重蹈“复杂评价简单化”的覆辙。
二是要根据评价目的合理地进行“代表作”评价。“全评价”体系告诉我们,评价目的不同便会产生不同的评价,不同的评价要求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或制度。比如,教师的年终工作量评价,不涉及成果内容、效用的评价,其目的不是为了发奖金的精细评价,那么就可以采用查找数据库、自报成果数量等方式,即形式评价即可。又如青年学者已有成果不多,对其潜力进行评价,也就无所谓代表作问题。同样,为了得出国内一流“杰出人才”等更为精细、复杂的评价,除了采用“代表作”评价外,还要对其学术积累、多方面的能力进行评价。总之不要将“代表作”评价绝对化。
三是要根据评价目的对评价客体进行合理的分类评价。在进行“代表作”评价时,由于名额限制,往往需要同类比较,有时还要跨类评价。比如,为了评价文字表达能力或画笔技巧的目的,鲁迅与齐白石分别在文学类和艺术类,不能同类比较;但如果为了评价二者的社会影响力,则二者可以集中在“人文学科”这个大类下,从而二者又有了可比性。
四是要用引文、文摘、获奖、书评多寡等既能定性又能定量的指标弥补、校正、验证同行专家对成果的效用评价。由于代表作的效用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被认知、认可,而现实的评价又有时间限制,评审专家只能根据成果的内容及其他有限的信息进行评价。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用评价的合理性,将引文、文摘等文献计量学、网络计量学的数据加以分析,将这些大众同行的评价与精审专家的效用评价情况相对照、印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评价的不确定性,提高准确性。同时,要建立起对评审专家的选择与公信度的考察、公示、申诉、反馈程序等,以保证评价结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总之,现在的关键问题不是要不要推行“代表作”制度,而是怎样实行好这一制度,即如何保证同行专家对代表作内容、效用进行精细评价的问题。(南京大学特聘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叶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