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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未必夫妻共有?新《婚姻法解释》解读

2010年11月26日 14:03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后买房,未必算夫妻共有财产?女方堕胎,男方无权干涉?“小三”遭抛弃,没有索赔权……

  近日,最高院新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引发争议,其中一些内容涉及婚房、孩子和外遇等,争议更加激烈。其中婚后买房,未必算夫妻共有财产,更加引人关注。

  究竟是保护一方的物权更重要,还是感情更重要?昨天,导报记者联合厦门决策资源市场研究公司做了一个问卷调查,调查发现男性和女性对这问题的反应差别较大。近八成的男性受访者认为“应该更加注重保护产权”;而超六成的女性受访者则认为“感情更重要”,她们还担心“新的婚姻法解释,为了庸俗财物产权的安全而‘损害感情’,会让很多女性弱者哭泣”。

  这一“解释三”究竟会对婚姻及夫妻财产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导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婚后买房 不一定“共有”?

  典型案例:陈龙和曾甜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因为两人没钱,陈龙的父母拿出多年积蓄作为首付款,为他们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陈龙名下,房贷由夫妻两人每月从工资中抵扣。后来,他们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共同财产;而男方则认为,这是他父母出资的,应归属个人财产。

  数据样本:此次调查,共访问了200多位已婚厦门市民。调查结果表明,83.1%夫妻的婚房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另外,有11.74%的婚房是由男方单独出资购买的。不过,也有5.16%的婚房是由女方单独出资购买的(图1)。

  离婚时,婚房该归谁?对此,68.08%的受访者认为,不管哪一方出了多少钱,房子都应该一人一半。

  而对于 “保护夫妻的财物产权更重要,还是感情更重要?”男女受访者则做出了差别较大的选择(图2)。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根据“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条可谓完全颠覆以往的规定,对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房产证登记人为准。登记为出资人之子女个人的,则视为个人财产。另外,“解释三”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的房产应当归陈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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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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