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度以高房价和“炒房团”闻名于世的温州市,最近似乎有意要向高房价“亮剑”。近日,温州市委透露,温州市将“房价收入比”纳入领导干部的考绩中。这意味着,能否控制房价不合理上涨,能否提高老百姓的收入,将成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经常关注房价话题的人,对“房价收入比”这一国际通行的标准应该并不陌生。它指的是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是反映居民是否买得起房的主要指标。与GDP、CPI等指标相比,不少地方政府受土地财政的巨大收益掣肘,往往会对“房价收入比”这一敏感指标避而不谈。
从这个意义上讲,温州市政府敢于创造性地将“房价收入比”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体现了政府部门意欲给高房价“退烧”的决心,值得肯定和期待。不过,要让“房价收入比”真正成为高悬于地方领导干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关键还在于确保这一考核制度有良好的执行力。
按照国际惯例,房价收入比在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而社科院去年年底发布的《2011年经济蓝皮书》显示,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房价收入比为8.76;去年7月,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和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曾对全省11个地级市的房价收入比进行统计,领跑全省的温州市房价收入比更是高达27.8。或许正是如此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民生压力,迫使政府部门“出狠招”对畸高的房价予以控制。
对于温州市的领导干部考核新政,我们在不吝给予掌声和鲜花之后,也应该给予适当的提醒。毕竟,不少地方此前已将就业率、节能减排成效等公众关心的话题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有一些确实起到了制约作用、促进了民生向好,但也有不少考核项目因执行力不足而虚有其表,不能令公众满意。
让“房价收入比”考核真正起到作用,首先要确保考核数据真实可信。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以虚报、瞒报等形式伪造相关数据的行为并非没有发生,比如甘肃省住建厅去年12月发布的房价数据就与市场价格相差一倍。如果房价数据“被压低”,而收入数据“被增长”,以此计算出的“房价收入比”当然会明显失真,考核也就失去了意义。
让“房价收入比”考核真正起到作用,还应该建立健全配套的问责机制。有考核就应该有问责,责罚相当才能激发制度活力。(汤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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