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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强拆应走司法程序

2011年01月31日 07:2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问题更加突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他是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三农及水利工作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在回答本报记者就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问题时,陈锡文认为征收条例四个重要原则同样应当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的集体土地征收中。

  四个原则是: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定。

  ■ 释疑

  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征收时如何补偿?

  农民和政府可协商形成补偿价

  在发布会结束后,陈锡文接受本报采访时进一步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所不同,国有土地征收房屋,集体土地既有房屋也有农田,但这些原则都应当体现出来。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一个重要的区别为,国有土地是经过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而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直接交易,从而带来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的问题,那么征收时如何补偿?陈锡文认为,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

  他并表示,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提出一些改革原则。这些原则涉及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在城镇规划区外,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符合规划,经过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时,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让农民直接参与经营和开发,保障农民获得开发收益的权利。过去经过批准依法获得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这些企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允许它进入土地市场。(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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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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