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大着肚子的张女士想把自己位于西二环官园桥东的一套两居室出租,稍微懂点儿法的她找到附近一个中介委托出租。出于谨慎,她要求和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出租合同,以防在出租过程中遇到问题。“我这儿行动不便,要是租房户隔三差五地老看房,我可受不了。”摸着隆起的肚子,张女士说。
门店的中介业务员很热情地告诉她可以签代理协议,由他们负责出租。“这样有事儿可以找我们,您就不用操心了。”中介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
业务员告诉张女士,他们有个“行规”,月租金在3500元以下的,由租户交1个月的房租当中介费;月租金在3500元以上的,由房主交1个月的房租当中介费。张女士想这家公司也有年头儿了,就带中介业务员去看了房。中介业务员估价月租金是3800元,并且当时就掏出一式两份的代理合同,让张女士签字。张女士虽然感觉有些突然,但出于对中介的信任,还是签了。不过因为没来得及和丈夫商量,所以跟中介说租金那块儿先空着,等丈夫晚上回来商量好再填。业务员想了想答应了,但在他自己手里的那份合同上填了“3800元”。张女士当时没想到,正是这个小细节在后来“救”了她家一把,没被中介公司起诉违约。
第二天上午,那个中介业务员就告诉张女士租户已经找到了,马上要看房。不到10分钟,中介就带着两个女孩儿来了,俩人看了房子后很满意,随口说了一句:“中介费能不能再少点儿?”
张女士一听觉得不对劲儿,刚要张口却被中介业务员拦住了。这名业务员赶紧对两个女孩儿说了句:“你看这大姐大着肚子也挺不容易的,合同咱们双方回店里签就行了。”说完就拉着两个女孩儿匆匆走了。
“中介这么干,不是成了二房东了吗?”张女士越想越不对,又给中介打了电话。对方却振振有词地说:“替您出租我们也受累了,给人找房我们也受累了,您跟我们签了合同,如果现在不出租,就是违约,我们可以告你!”
张女士气得不行,转念一想,对着电话吼过去:“行!那我就把月租那儿填上5000元!你不给我按这价钱出租出去,就是你违约!”对方一愣,连忙捂着电话不知商量些什么,过了好一阵又柔声柔气地说:“张姐您别生气,我们是逗您玩儿呐,您的租金好商量。”
“多可恨呐,两头收中介费!”气愤的张女士一算,中介让自己交中介费,还让租户也交中介费,“这黑心的买卖一下就多挣了小四千,太坏了!”张女士当下就把合同给终止了。
回想这次租房经历,张女士还是很后怕,“要不是我当时没签完整合同,现在肯定被迫答应了。”
中介费收哪头 只能二选一
“中介公司不能又当中介、又当房东,两头收取中介费。”打赢中介两头收费判赔官司的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少先表示,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如果向房主收取了代理中介费,理应促成三方签订租赁合同,而不能再以出租人身份与租户签租赁合同并收中介费。
“中介公司只能选择履行中介合同和租赁合同这两个中间的一个。双重收费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陈少先说。(记者 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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