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我省拟出台《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公益性岗位
优先残疾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养)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
优先安排廉租房
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其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保金上浮百分之二十。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予以适当照顾。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设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适当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供暖、煤(天然)气、物业、卫生、网络通信等费用。(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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