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国八条”要求,各地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截止20日,全国已有十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限购细则,内容均与“户籍”挂钩。这种“以户籍为核心”的房屋限购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和诟病。
在笔者看来,社会各界应理性看待当前“以户籍为核心”的房屋限购政策。既要看到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是逐渐消除户籍藩篱,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民迁徙自由,也要看到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社会管理水平滞后,还远远跟不上经济交往和公民自由流动的需要。我国不少管理政策以户籍为依据实施授权和准入,至少在目前是不得已而为之。
城市房屋限购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抑制住房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保持基本的供求平衡,以稳定城市住房价格,遏止房价过快上涨。这就要求政府以居民的工作和居住需求为限购的主要标准,而不应以户籍为基本标准来进行甄别和认定。同时,还要求对全体居民的住房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也就是说,城市住房政策必须持久化和稳定化,既把好“入口”也畅通“出口”,以实现房屋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
这无疑是理想化和比较成熟的政策模式,是城市住房政策的努力目标。但目前,却不能对现行政策进行过于理想化的衡量,更不能以是否符合理想化模式来判断现行政策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家的宏观管理还是国内各地区的具体管理,都盛行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属人管理,即以户籍为标准进行管理;二是属地管理,即以实际居住地为标准进行管理。传统管理模式下,主要是属人管理,而随着理念的进步特别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革新,属地管理将成为迁徙自由社会的基本管理模式。在当今中国,我们正致力于逐步消除户籍差别,打破户籍壁垒,但是目前,仍处于“进行时”状态,还无法实行彻底的属地化管理。
即使撇开一些大城市自身的承受能力等限制因素不论,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水平,尚不能适应完全属地化管理的客观需要,因而,城市的房屋限购政策实际实行的是“户籍+居住”即“属人+属地”的混合标准。首先,将全体居民分为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这是典型的属人管理;而对于非户籍人口又以纳税和劳保为辅助标准,这其实是一种属地管理,也充分考虑到了非户籍人口的“定居状况”。从我国社会管理的水平来看,这是城市目前所能实行的“最佳管理模式”。
如果就每位公民的“权利总量”而言,城市对非户籍人口的限购,并没有实质影响其“权利总量”,谈不上构成户籍歧视。非户籍人口在暂住城市的购房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其原籍所享有的购房权利并没有受到丝毫影响。从理论上讲,在城市限购令下,所有居民以购房套数为标准的购房权利是平等的,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不平等。总之,分析政策的公平性时,要整体性地看待,不可抓住一点而不顾其他。(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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