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3月2日电(王剑)今年3月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按一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楼盘,将无法获得产权证。
《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相关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将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导致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决定。被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此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办法》还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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