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申请政策房时发现,自己名下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主”已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这导致她无法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自称从未申请过经适房的王女士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亚运村支行)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判令名义上由她和该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无效。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她是本市居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2009年申请时,却被告知她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不得再次申请。王女士很纳闷,经多方了解发现,2004年有人以她的名义申请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房屋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同时“房主”与工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王女士查阅合同后认为,这份合同非其本人签字,她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故该合同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工行亚运村支行答辩称,银行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借款合同时,已经严格按照贷款审查流程审查过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即使该合同不是王女士本人所签,但因借款人持有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也可认定其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该购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且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有人曾代王女士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工行亚运村支行还款。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于杰 通讯员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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